函轉內政部113年7月1日台內宗字第1130561373號函

有關反映修正草案第3條第1項規定設施經營者於金機構開設管理費專戶名稱及第12條第4項規定由直轄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、代管圑體開設之代管專戶名,字數過多銀行開戶系統容納不下,建議僅保留識別戶用字,其餘以簡稱方式縮減字數1節,查內政部前為因應原住民姓名登記態樣,已將戶役政資訊系統姓名欄位修正為約可容納50個中文字,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業以107年10月1 1日全一字第1070006075 號函各會員銀行,亦要求配合完成相關資訊系統之調整事宜,爰上開管理費專戶及代管專戶開戶名稱應無容納不下之問題,尚無調整專戶名稱規定之必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