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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一定規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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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一定規模
  • 一、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(以下稱本一定規模),指殯葬禮儀服務業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者:
    • (一)經完成公司登記,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。
    • (二)經完成商業登記,且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。
    • (三)經完成有限合夥登記,且出資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。
    • (四)經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許可之農會。
  • 二、符合第一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條件之殯葬禮儀服務業,應依其實收資本額、登記資本額或出資額,自下列指定之日期起至少應置一名專任禮儀師,並依附表所定各實施階段聘置足額之專任禮儀師:
    • (一)實收資本額、登記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少應置一名專任禮儀師。
    • (二)實收資本額、登記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、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少應置一名專任禮儀師。
    • (三)實收資本額、登記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、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少應置一名專任禮儀師。
    • (四)實收資本額、登記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、未達新臺幣二百萬元者,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至少應置一名專任禮儀師。
  • 第二點附表修正規定對照表
  • 三、符合第一點第四款條件之殯葬禮儀服務業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少應置一名專任禮儀師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少應置二名。
中華民國殯葬設施經營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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